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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花夕拾——无申请人的再审案如何***?

发布时间:2006-07-24 04:40:55        

2004年2月23日,重庆市***中级人***院根据(2003)渝高法民申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书开庭审理了一个特别的再审案件。其特别之处在于它不是由人***院决定或人民***抗诉发动的再审案件,而是由主体已不存在的“申请人”的申请引发的再审案件。本律师受所在执业机构的指派,接受被申请人新疆石油***南方石油化工总公司重庆***(以下简称南方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而参加了本案的***活动。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和***规定,阐明了我的意见。   一、关于本案再审申请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亦称再审之诉,是指民事***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认为有错误,向原审***或上一级***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本案庭审确认的向重庆市***人***院提交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中的申请人仅仅只是重庆渝北区回兴红岩润滑油厂(以下简称润滑油厂),而没有刘某某个人这一申请主体[但(2003)渝高法民申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书却违背“不告不理”的民事***基本原则错误将刘某某个人列为申请主体之一,且违背《民事***法》规定的二年时间限制的法定***条件],刘某某今天也当庭表示他是以润滑油厂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庭的,而不是以个人身份出庭的,刘某某个人显然不是本案申请人。   (二)据我方调查的并提交法庭的***证据表明:申请人润滑油厂的营业执照已于1999年8月27日被渝北区工商行政***以渝北工商企处字(1999)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其法人主体被吊销后与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该决定和有关***规定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即重庆市渝北区回兴乡***和股东即刘某某来承继,但回兴乡***至今没有申请再审或来此出席庭审,刘某某虽然来出庭,但他是以润滑油厂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庭的,他本人也没有提出再审申请。   因润滑油厂被吊销后的承继人没有提出申请,本案是一个由被吊销的法人提出申请而没有***意义上申请人的再审之诉的案件。   二、关于是否超过法定2年申请期限的问题:   本案二审终审宣判时间是1997年7月16日,经当庭确认,这个在***意义上已不存在的润滑油厂提出的再审申请书却没有申请时间,我们根据本案的一个基点即重庆市******的那个错误裁定推测只能是2003年,早已大大超过民事******定的申请再审的2年期限。此其一。   其二,刘某某说自己曾提出过申诉,但刘某某与润滑油厂是两个不同的民事******关系主体,同时申诉与申请再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另外,申请再审的二年期限与***时效期间是不同的,即申请再审期限没有***时效期限那样的中止、中断、延长的***根据和相关学说。   其实,这是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为了规避人***院强制执行的一个缓兵之计!据悉,刘某某与他人的一笔******官司即将胜诉兑现,怕人***院继续强制执行!但***是严肃的,是***不会允许这样的诡计得逞的!   三、关于本案原一、二审***是否正确的问题:   我方认为本案原一、二审***是建立在事实依据和***根据之上的且程序合法的***,尽管,在被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保护方面(如94年9月22日的20吨没有认定)尚存在不***不彻底的问题,但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主要证据是确凿的,***理由是充分的,这只要调出原审案卷一看都能确信的问题。而申请方却自始至终未提交***要求的新的足以***原审***的证据。申请方所谓的49页“新”证据,经当庭确认都是过去提交过的旧证据,根本不是什么新的证据,否则,我方不可能不知道,也不可能不经法庭质证!   关于本案实体方面的证据、事实等方面的情况,敬请调阅原审案卷,同时请我方另一对本案特别清楚的代理人予以详尽陈述。   综上所述,本案因申请人的主体不适格(该申请的申请人回兴乡***与刘某某没有提出申请,不该申请的法人主体已不存在的润滑油厂却提出申请),且其申请已超过法定的二年期限,同时原一、二审***是正确的,所以请人***院对这个***意义上不存在的“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后来,重庆市***中级人***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间接地否定了重庆市***人***院那个错误而且荒唐的(2003)渝高法民申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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